国立现代美术馆驻留公寓运营规定
- 制订 2004.6.18. 例规 第46号
- 改订 2006.4.13. 例规 第66号
- 部分改订 2008.6.3. 例规 第77号
- 改订 2010.1.14. 例规 第95号
- 改订 2010.4.27. 例规 第106号
- 部分改订 2010.12.31. 例规 第111号
- 部分改订 2012.12.12. 例规 第131号
- 部分改订 2014.5.30. 例规 第158号
- 部分改订 2015.1.28. 例规 第175号
- 部分改订 2017.3.16. 例规 第192号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所属于国立现代美术馆(下称‘美术馆’)的仓洞•高阳驻留公寓(下称‘驻留公寓’)的高效管理和运营,本规定对必要的事项进行了规定。本规定的目标,旨在为了全新的驻留公寓文化的发展而做出贡献。
第2条 (入驻期)
关于入驻作家及项目组在驻留公寓的入驻期,规定如下。
- 长期入驻:1年
- 短期入住:少于1年
- 项目组:6个月
第3条 (开放时间)
关于驻留公寓的开放时间,规定如下。
- 个人工作室:以24小时开放为原则,只有在驻留公寓运营上不可避免的时候方可加以限制。
- 展室:开放时间以公务员的工作日及工作时间为准,如有必要,在取得许可后,可以对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第4条 (运营项目)
关于驻留公寓的运营项目,规定如下。
- 面向美术作家提供个人工作室及其他便利设施
- 举办作家说明会及研讨和交流活动
- 举办开放式工作室的公开活动
- 举办展览及展室运营
- 刊发图录等出版物
- 海内外交流网络的建立•运营
- 海内外美术作家相互交换入驻项目的运营
- 其他驻留公寓发展所需的必要项目
第5条 (使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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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入驻作家(同适用于项目组。以下规定均适用于项目组,除非条款内容确实无法适用于项目组。)应每月至少使用个人工作室10天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因海外展览及创作活动,而不得不在他处居留一段时间,致使工作室被长期闲置时,用户应提前通报美术馆,并就此取得美术馆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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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美术馆在调查掌握入驻作家每月的设施利用情况后,可以对业绩不足的作家发出警告。
第6条 (各种事故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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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术馆应每天定时实施安全检查,以预防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对此,入驻作家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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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为了预防电热电器引发的火灾以及失窃等事故,入驻作家应采取各项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2章 入驻作家的公告及评选
第7条 (入驻申请公告)
自入驻作家选拔公告之日起,国立现代美术馆馆长(下称‘美术馆长’)应通过网上公示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公示,公示期应在20天以上
第8条 (入驻申请资格)
关于海内外美术作家的驻留公寓入驻资格,规定如下
- 以申请日为准,年满25周岁以上的海内外美术作家
- 尚无驻留公寓入驻经历且创作活动活跃的海内外美术作家
- 关于项目组的入驻,成员在2人以上且创作活动活跃的海内外美术作家
- 不拥有且不使用(运营)专用工作室(作业室)进行创作活动的韩国国内的美术作家
第9条 (入驻申请材料)
希望入驻驻留公寓的美术作家,可在准备好根据第7条中公告内容所规定的以下材料以后,向美术馆申请入驻。
- 入驻申请书
- 书面自我介绍
- 作品介绍资料
- 海内外展览活动经历
- 海内外获奖经历
- 入驻期间创作活动计划书
第10条 (入驻作家评选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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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为了评选出可以入驻驻留公寓的作家,美术馆应组建第1轮入驻作家评选委员会(下称“1次评委会”)和第2轮入驻作家评选委员会(下称“2次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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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1次评委会的委员,由美术馆长在驻留公寓负责人及学艺研究工作者当中指定产生,且委员人数应小于5人,而委员长一职则在各委员当中相互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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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2次评委会应由1位委员长、4位委员组成,委员人选按以下规定的人员当中产生,委员长一职由美术馆长担任。
第11条 (入驻作家的评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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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入驻作家的评选工作,分为第1轮评选和第2轮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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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第1轮评选以书面材料评审为原则,第2轮评选则以书面材料评审以及面试的方式进行,评选工作由评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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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用于评选入驻作家的评审标准细则,由各评委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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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申请入驻的人数未达到定员数,或者2次委员会评选出的合格人数未达到定员数时,美术馆可以进行再次公告。
第3章 关于入驻作家对驻留公寓的使用等
第12条 (入驻的程序)
由评委会评选出的入驻作家,应完成包括签署入驻合同在内的、由美术馆长规定的入驻程序,以确保能够正常入驻驻留公寓。
第13条 (入驻的费用)
运营驻留公寓所必需的电费、水费及网费等日常费用,由美术馆一方负担,除上述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则由入驻作家一方负担。
第14条 (对入驻作家的支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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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于设施年度使用率不足3分之1、或者自愿退出驻留公寓、又或者被管理者依据第18条第2项规定而强制清退的入住作家,美术馆长有权将上述作家排除在驻留公寓入驻作家的各种支持及管理对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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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对于个人工作室使用率较低的作家,美术馆长有权限制其作为驻留公寓入驻作家的各种支持。
第15条 (个人工作室的开放)
为了面向访问驻留公寓的海内外美术界人士宣传驻留公寓,在美术馆认为有必要时,美术馆可以对外开放工作室,对此,入驻作家应积极配合。
第16条 (入驻作家的义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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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于驻留公寓策划•运营的各种项目,入驻作家应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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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入驻作家应遵守公序良俗,确保不对使用设施的其他人造成不便。
第17条 (入驻作家的遵守事项)
为了驻留公寓的正常管理和运营,入驻作家应遵守驻留公寓的运营规定和使用守则。
第18条 (退出驻留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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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 作家应在入驻合同期满之前完成驻留公寓的退出。需要注意的是,作家因不得已的事由而不得不在入住合同期满之前退出驻留公寓时,作家可以将此事通报美术馆长,然后完成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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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入驻作家如有违反本运营规定或入驻合同中的内容,又或者发生以下项目中所述的情形时,美术馆长有权解除入驻作家的入住合同并命令强制清退。
- 入驻作家违反入驻及项目合同
- 入驻作家罹患传染性疾病,或者因健康状态恶化而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 存在其他不得不解除合同的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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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第2项中的强制清退命令,应给予被清退者至少10天以上的缓冲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如情况紧急则无需设置期限。
第19条 (展室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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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入驻作家当中,希望使用展室的人(下称“展室用户”),可以在取得美术馆长的许可后使用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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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展示用户对展品及活动相关物品负有自我保管的责任,展室用户应采取包括购买保险在内的各项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展品失窃•火灾等各种事故。
附则(2004. 6. 18)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6. 4. 1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8. 6. 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0. 1. 14)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0. 4. 27)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0. 12. 3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2. 12. 1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4. 5. 30)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5. 1. 28)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7. 3. 16)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